第五十六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優先用于達到法定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和按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開展的安全生產整改支出。
【解讀】
本條是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的優先原則。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二十六條修訂。國家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標準是滿足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最基本要求,為使安全生產費用首先用于安全生產條件最薄弱環節,規定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要優先保障法定安全生產標準和重大隱患整改所需的基本投入。本次修訂,根據2018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202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將原辦法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更新為“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為表述更為嚴謹規范,將“安全生產標準”修訂為“法定安全生產標準”,“行業主管部門”修訂為“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五十七條 煤炭生產企業和非煤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但不得重復開支本辦法規定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解讀】
本條是維簡費的銜接規定。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二十八條修訂。維簡費是在成本中列支,專項用于維持簡單再生產的資金。在上世紀60年代中期,原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制訂的《關于改革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的管理辦法》中將技術組織措施費、零星固定資產購置費和勞動保護費三項費用,與固定資產更新和基本建設中屬于簡單再生產性質的投資(維簡費)合并為一種資金,統稱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簡稱更改資金)。該辦法規定:煤炭、林業、冶金等采掘、采伐企業的開拓延深費用,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按照產量提取并計入成本,不再提取基本折舊基金。2004年《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 的通知》(財建〔2004〕119號),將原維簡費中用于安全方面的支出分離出來,單獨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并維持原維簡費提取標準不降低。當前煤炭生產企業和非煤礦山企業維簡費制度仍繼續執行,為保持政策的銜接,正確區分煤炭、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和維簡費,辦法進行了明確。
第五十八條 企業由于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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