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本條是企業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后結余安全生產費用處理規定。
企業由于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并不改變企業行業性質,因此其結余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第五十九條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的,其結余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下列情形除外:
(一)礦山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結余用于礦山閉坑、尾礦庫閉庫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損失賠償;
(二)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結余用于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的危險品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支出。
第(一)和(二)項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結余,有存續企業的,由存續企業管理;無存續企業的,由清算前全部股東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
【解讀】
本條是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情況下對結余安全生產費用的處理規定。
對企業生產經營中可能出現的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情況,其結余的安全生產費用如何處理予以明確。企業因調整業務不再需要承擔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責任的,辦法明確其結余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結轉本期收益,滿足企業經營管理戰略調整的客觀需要;企業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時,其結余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轉入“清算損益”,便于清算企業的資產。
基于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情形包括礦山企業、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的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本次修訂對該兩種情形并入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條款,對其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結余的用途、管理進行特別明確,即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結余要用于礦山閉坑、尾礦庫閉庫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損失賠償;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結余要用于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的危險品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支出。對結余的安全生產費用管理進行補充規定:有存續企業的,由存續企業管理;無存續企業的,由清算前全部股東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六十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屬于企業自提自用資金,除集團總部按規定統籌使用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
本條是安全生產費用資金管理的權限界定。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是企業的一種生產性資金,有專門用途,其所有權和使用權都屬于企業,因此,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由企業自行安排使用,除集團總部按辦法規定事項統籌使用外,任何單位和部門都不得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即政府部門不得抽調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彌補政府部門經費不足,行業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不得集中管理和使用。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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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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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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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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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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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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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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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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