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費用計提依據的業務,能夠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按各項業務計提標準分別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不能分別核算的,按營業收入占比最高業務對應的提取標準對各項合計營業收入計提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解讀】
本條是混業經營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計提規定。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修訂。隨著企業多元化發展需要,混業經營愈發普遍。基于以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的混業經營企業,比如企業主營業務屬于冶金行業,但同時也有機械制造,相關風險不同,辦法中對冶金行業和機械制造的提取標準不同,存在按哪項業務標準核算安全生產費用的財務處理問題。此外,企業由于市場經營環境的變化,存在某年度不同業務類別收入占比可能發生變化,為充分符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與安全生產投入需求,新辦法進一步明確,企業同時開展兩項及兩項以上以營業收入為安全生產費用計提依據的業務,能夠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按各項業務計提標準分別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不能分別核算的,按營業收入占比最高業務對應的提取標準對各項合計營業收入計提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將原辦法中“按主營業務計提標準”修訂為“按營業收入占比最高業務對應的提取標準”。
舉例說明:
1.分別核算:某企業業務為危險品生產和危險品運輸服務,該企業2022年營業收入為5000萬元,其中危險品生產收入3500萬元,危險品運輸收入1500萬元。則該企業2023年應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為:
[1000萬元×4.5%+(3500-1000)萬元×2.25%]+1500萬元×1.5%=123.75萬元。
2.不能分別核算:某企業業務為危險品生產和危險品運輸服務,該企業2022年營業收入為5000萬元,不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危險品生產營業收入占比高。則該企業2023年應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為:
1000萬元×4.5%+(5000-1000)萬元×2.25%=135萬元。
第五十三條 企業作為承攬人或承運人向客戶提供納入本辦法規定范圍的服務,且外購材料和服務成本高于自客戶取得營業收入85%以上的,可以將營業收入扣除相關外購材料和服務成本的凈額,作為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計提依據。
【解讀】
本條是對部分特殊行業凈額計提的特殊規定。
本條是新增條款,重點解決貴重金屬冶煉加工等企業,由于原材料價格因素導致以營業收入為基數計提的安全生產費用與實際安全生產投入需求不相匹配的問題,例如黃金、銅等加工企業,只簡單對原材料進行壓延等,產品的原材料外購成本占了營業收入絕大部分,如果按營業收入提取安全生產費用,遠高于實際需要。辦法規定,企業作為承攬人(承攬人是指承攬合同中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獨立完成約定工作并向對方交付工作成果的當事人)或承運人(承運人是指經營海上、鐵路、公路等客貨運輸業務的企業)向客戶提供納入本辦法規定范圍的服務,且外購材料和服務成本高于自客戶取得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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