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孰高原則”,即地方確定的提取標準如果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因此取消原辦法“如果高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按照原標準執行”的規定。主要考慮:一是由于地區經濟發展與行業差別,災害重的地區安全生產投入多,費用支出大,相關行業企業按以上標準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后,仍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應允許地方差別;二是安全生產投入是一種強制性投入,辦法規定的標準是一個最低標準,為了保障安全生產費用足額投入,應該就高不就低,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標準,以保證企業安全生產投入。
第五十條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月初結余達到上一年應計提金額三倍及以上的,自當月開始暫停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直至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結余低于上一年應計提金額三倍時恢復提取。
【解讀】
本條是緩提安全生產費用的條件規定。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十四條修訂。在調研中,部分企業反映原辦法“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者少提安全費用”緩提少提程序復雜,標準不明確,不利于企業操作。原辦法關于“中小微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的5%和1.5%”,不符合部分企業經營實際,存在一刀切現象,導致部分企業專項賬戶結余過多。
簡化緩提和少提程序,新辦法修訂為“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月初結余達到上一年應計提金額三倍及以上的,自當月開始暫停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直至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結余低于上一年應計提金額三倍時恢復提取”。
第五十一條 企業當年實際使用的安全生產費用不足年度應計提金額60%的,除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還應當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屬地監管權限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交經企業董事會、股東會等機構審議的書面說明。
【解讀】
本條是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使用不足的程序規定。
本條是新增條款。為防止企業對安全生產費用只提不用進行利潤調節,對于一些特殊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好,實際安全生產投入確實達不到應計提金額60%的(以提取主體應計提金額60%確認),可以向當地監管部門進行說明。新辦法增設年度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率不足60%情況下的程序要求:一是要求企業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二是要求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屬地監管權限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提交經企業董事會、股東會等機構審議的書面說明,實現社會監督和部門監督有機結合。
第五十二條 企業同時開展兩項及兩項以上以營業收入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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