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明確:“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因此,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方面(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健康體檢等)支出則不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由于部分企業在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方面存在界定劃分不清、列支存在爭議等問題,為解決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列支界定難點問題,解讀分行業列舉了部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負面清單,對不宜列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支出進行明確。對于不在規定范圍和負面清單中的某項具體支出是否符合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范圍,由企業結合“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降低安全隱患或事故風險”等原則,參照辦法規定精神,合理判斷、規范列支。
【解讀】
本章在原辦法第二章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和第三章安全費用的使用基礎上整合修訂形成,結合12類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設置12個專節。
第六條 煤炭生產是指煤炭資源開采作業有關活動。
批準進行聯合試運轉的基本建設煤礦,按照本節規定提取使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解讀】
本條是適用辦法的煤炭生產行業的屬性內涵。
本次修訂增加了“批準進行聯合試運轉的基本建設煤礦,按照本節規定提取使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規定。主要考慮到部分批準進行聯合試運轉的基本建設煤礦已經形成正常的生產能力,安全風險與正常生產礦山相差不大,且近幾年基建礦山易發生重大事故,2022年貴州三河順勛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發生重大頂板事故,死亡14人。按基建礦井建筑安裝工程造價2.5%計提安全生產費用遠不能滿足安全生產投入要求,規定其按照煤炭生產企業相關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第七條 煤炭生產企業依據當月開采的原煤產量,于月末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沖擊地壓礦井噸煤50元;
(二)高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容易自燃煤層礦井噸煤30元;
(三)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四)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和《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煤安監技裝〔2018〕9號)的規定;礦井沖擊地壓判定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和《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煤安監技裝〔2018〕8號)的規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和《煤礦防治水細則》(煤安監調查〔2018〕14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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