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沖擊地壓礦井落實防沖措施支出,包括開展沖擊地壓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范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沖設備和設施,建立防沖實驗室等支出;
(三)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頂板、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設,實施礦壓、熱害、露天煤礦邊坡治理等支出;
【解讀】
關于智能化建設,2020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應急部、國家煤礦安監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科技部、教育部8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快煤礦智能化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20〕283號),意見提出五個方面保障措施,其中包括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智能化發展長效機制,將煤礦相關智能化改造納入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范圍,探索研究將相關投入列入安全費用使用范圍。
(四)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位置監測、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設施設備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五)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七)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解讀】
關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與“職工教育經費”的關系:2006年,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工商聯聯合印發了《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意見明確: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上崗和轉崗培訓、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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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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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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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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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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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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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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