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規范廠內工傷保險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明確管理渠道,降低廠內事故風險,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廠內工傷保險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
三、職責
1、綜合辦公室負責廠內工傷保險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務的管理工作。
2、安環科負責發生工傷事故后的調查取證工作。
3、財務科負責廠內全體員工工傷保險金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繳納。
四、內容
1、保險的繳納
(1)工傷保險的繳納范圍為廠內全體員工(包括臨時工)。
(2)綜合辦公室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統計廠內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
(3)廠主要負責人應對綜合辦公室統計的工傷保險繳納費用進行審批。財務科必須確保資金按時支付。
2、保險的申報及賠付
(1)發生事故,事故現場人員必須同時向責任區域第一責任人或值班人員報告。第一責任人或值班人員必須在五分鐘內到事故現場,了解并處理現場工作。
(2)員工在作業場所因工負傷,所在部門須立即上報安環科。超過規定時間,按遲報事故,對發生事故部門進行處罰。
(3)發生事故后,要保護好現場,安環科或當班值班人員應及時進行現場勘查,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所有上報的事故不論是否有工傷,都必須于第二天認真進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責任明確。準確記錄有關信息。各種登記、報告、分析必須存檔。事故后綜合辦公室應及時到保險廠內辦理相關賠付事宜。
(4)發生工傷事故的部門必須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的3日內將完整的事故報告及事故分析報告交于安環科和綜合辦公室各一份(時間、地點、受傷經過,部位須寫清楚)。特別情況應在10日內完成報告手續。
(5)需鑒定的工傷問題,先由部門寫出申請,匯總完整的相關材料,經綜合辦公室審查,主要負責人批準。工傷的范圍及其認定按國家工傷事故相關處理規定執行。
(6)綜合辦公室搜集完整相關的工傷保險申報材料后,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申報工傷賠付。
(7)綜合辦公室負責接待受事故影響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撫工作。工傷保險申請賠償完畢后,應及時將工傷賠償金發放給受害人。
(8)工傷復工員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轉院治療,必須經廠內鑒定,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9)工傷經鑒定復工人員應先進行崗前安全培訓后,經有關領導批準后復崗。
(10)相關記錄永久保存。
3、處罰
(1)發生工傷事故的部門必須按安環科的處理意見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積極組織處理,進行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導致事故重復發生的,從重追究部門領導人員的責任。
(2)凡對工傷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指使他人提供假證、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從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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