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大型游樂設施出廠時,應當附有主要受力部件質量合格證明、設計文件鑒定報告、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書等文件。移動式大型游樂設施還應當附有拆裝說明書。
第十三條 大型游樂設施使用維護說明書應當明確規定使用條件、技術參數、操作規程、乘客須知、試運行檢查項目、人員要求、設備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項目、維護保養項目和要求、常見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應急處置方案、整機和主要受力部件設計使用期限、主要受力部件檢測和易損件更換的周期和方法等。
第十四條 安裝單位在安裝施工前,應當確認場地、設備基礎、預埋件等土建工程符合土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大型游樂設施安裝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移動式大型游樂設施重新安裝的,安裝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按照規定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安裝單位應當落實質量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設計文件、標準、安全技術規范、施工方案等進行作業,加強現場施工質量管理。
大型游樂設施安裝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應當滿足施工要求。
第十七條 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過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范圍、項目和要求,由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在企業自檢的基礎上進行安裝監督檢驗;未經安裝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運營使用單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經安裝監督檢驗合格的大型游樂設施。
第十八條 大型游樂設施安裝竣工后,安裝單位應當在大型游樂設施明顯部位裝設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銘牌。
安裝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出廠隨機文件、型式試驗合格證明、安裝監督檢驗和無損檢測報告,以及經制造單位確認的安裝質量證明、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調試及試運行記錄、自檢報告等安裝技術資料移交運營使用單位存檔。
第三章 大型游樂設施使用
第十九條 大型游樂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移動式大型游樂設施在每次重新安裝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移動式大型游樂設施拆卸后,應當在原使用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登記標志置于大型游樂設施進出口處等顯著位置。
第二十條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大型游樂設施安裝監督檢驗完成后1年內,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首次定期檢驗申請;在大型游樂設施定期檢驗周期屆滿1個月前,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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