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大型游樂設施改造、重大修理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應當滿足施工要求,具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的人數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大型游樂設施發生事故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對因設計、制造、安裝原因引發故障、事故,存在質量安全問題隱患的,制造、安裝單位應當對同類型設備進行排查,消除隱患。
第三十三條 對超過整機設計使用期限仍有修理、改造價值可以繼續使用的大型游樂設施,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允許繼續使用的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管理,采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加大全面自檢頻次,確保使用安全。
大型游樂設施主要受力部件超過設計使用期限要求,且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后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應當及時進行更換。
第三十四條 運營使用單位租借場地開展大型游樂設施經營的,應當與場地提供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場地提供單位應當核實大型游樂設施運營使用單位滿足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要求的運營使用條件。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本規定等有關要求,對大型游樂設施的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在開展檢驗前,應當告知負責使用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檢驗完成后,應當將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報告向負責使用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檢驗人員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向受檢單位出具書面檢驗意見并報送負責使用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于現場不具備檢驗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報檢單位出具相關情況說明。
第三十七條 大型游樂設施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大型游樂設施制造、安裝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對設計進行安全評價,提出安全風險防控措施的;
(二)未對設計中首次使用的新技術進行安全性能驗證的;
(三)未明確整機、主要受力部件的設計使用期限的;
(四)未在大型游樂設施明顯部位裝設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銘牌的;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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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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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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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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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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