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義 該企業存在的”作業現場積塵未及時規范清理”行為屬于“粉六條”中的其中一項,對加強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管理,落實應急管理部圍繞工貿行業確定的“25項”執法檢查重點,排查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積極意義。在辦理該案過程中發現,該企業一方面是沒有認真學習宣貫行業標準和作業規定,對粉塵防爆企業“粉六條”的內容不熟悉,在已經根據行標制定了本單位的作業規定后,主要負責人沒有認真對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導致部分從業人員對作業時的風險隱患不清晰,不清楚作業要求而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作業。另一方面是沒有嚴格落實本單位的安全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在實際作業過程中,清掃人員沒有將清掃制度執行到位,管理人員麻痹大意,沒有及時發現并消除隱患,管理不到位。對于執法單位而言,處罰不是目的,以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從發現違法行為開始,引導企業認識隱患,指導企業整改隱患,讓企業認識到自身的不足,主動學習,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消除事故隱患,進一步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七、彭某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案
關鍵詞:安全生產、煙花爆竹、未經許可經營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7日,陸河縣應急管理局聯合有關部門在**村委轄區內開展節前禁炮宣傳及安全檢查時,發現該村委**村**號閑置鐵皮房屋內存在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現場存有煙花爆竹產品125箱)。經初步調查,經營者彭某的經營煙花爆竹活動未經許可,屬非法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為有效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執法人員當場向彭某下達了《查封扣押決定書 》,依法對以上非法煙花爆竹進行扣押并轉運到**煙花爆竹配送有限公司寄存。同時,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彭某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彭某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處理結果 彭某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 65 號)第三條第三款“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的規定,給予彭某處人民幣20500元(貳萬零伍佰元整)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煙花爆竹125箱)及違法所得人民幣125元(壹佰貳拾伍元整)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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