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結果 廣東某集團有限公司汕尾項目部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柴油),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規定,結合《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31 號)第十四條的規定該公司在被查處后能夠積極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存在從輕處罰的情形,建議責令限期改正,處人民幣伍萬元(¥:50000 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廣東某集團有限公司存在儲存危險物品(柴油),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問題。執法部門已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并作出行政處罰,要求企業采取相關措施,確保消除安全隱患。要求企業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切實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監管部門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執法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四、海豐縣應急管理局對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廣東汕尾海豐某加油站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考核合格;行政處罰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1日,海豐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廣東汕尾海豐某加油站進行檢查,發現該油站存在下列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1.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處理結果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經集體討論研究,結合該油站的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相關規定,該油站的違法行為屬于從輕處罰裁量檔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九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以及《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第十條的規定,對其兩個違法行為分別進行裁量,合并處罰。綜上所述,對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廣東汕尾海豐某加油站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合并處人民幣20000元(貳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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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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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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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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