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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
(二)因其他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
第十八條?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在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下一個記分周期開始重新對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安全生產考核記分。
第十九條?對在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記分工作中考核不嚴、記分不實,特別是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省應急管理廳根據工作需要,對其他一次記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12分、6分、3分、2分的情形作出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執行。2022年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記分周期為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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