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固定式熔煉爐鋁水出口未設置機械鎖緊裝置的,傾動式熔煉爐控制系統未與鑄造系統聯鎖,未實現自動控流的;
(四)固定式熔煉爐高溫鋁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傳感器和報警裝置的,液位傳感器未與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實現聯鎖的;
(五)未按規定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的。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按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六)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七)未將外包單位納入本單位安全管理體系的;
(八)未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
(九)有其他一次記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3分情形的。
第十二條?金屬冶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2分:
(一)未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的;
(二)未及時簽訂《安全生產履職盡責承諾書》的;
(三)金屬冶煉企業安全管理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四)重大隱患未依法落實“雙報告”規定或未按規定期限整改的;
(五)未按規定及時編制、修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并編寫評估報告的;
(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
(七)監督檢查發現有一條重大事故隱患的(除本辦法第十、十一條所列重大事故隱患外);
(八)有其他一次記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2分情形的。
第十三條?金屬冶煉企業同時存在多種記分情形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記給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
第十四條?按照“誰執法、誰考核、誰記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根據金屬冶煉企業出現重大事故隱患、違法違規行為及其他記分情形,對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安全生產考核記分,并在考核記分后5個工作日內錄入山西省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記分系統。
金屬冶煉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記分情形按照“誰監管、誰記分”的原則,對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安全生產考核記分。
第十五條?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含本數)以上的,責令其重新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
經考核仍不合格的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書面告知其任免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2年內不得擔任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
第十六條?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分級屬地監管原則,根據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記分結果,依據本辦法相關規定對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理,處理結果5個工作日內報送省應急管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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