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如實記錄。
未經培訓合格不得參與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條 工貿企業應當制定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處置方案,按規定組織演練,并進行演練效果評估。
第十一條 工貿企業應當在有限空間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在具備條件的場所設置安全風險告知牌。
第十二條 工貿企業應當對可能產生有毒物質的有限空間采取上鎖、隔離欄、防護網或者其他物理隔離措施,防止人員未經審批進入。監護人員負責在作業前解除物理隔離措施。
第十三條 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危險因素的特點,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氣體檢測報警儀器、機械通風設備、呼吸防護用品、全身式安全帶等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裝備,并對相關用品、裝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確保能夠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存在爆炸風險的,應當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關電氣設施設備、照明燈具、應急救援裝備等應當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作業前,應當組織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監護人員應當對通風、檢測和必要的隔斷、清除、置換等風險管控措施逐項進行檢查,確認防護用品能夠正常使用且作業現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確保各項作業條件符合安全要求。有專業救援隊伍的工貿企業,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做好應急救援準備,確保及時有效處置突發情況。
第十五條 監護人員應當全程進行監護,與作業人員保持實時聯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或者進入有限空間參與作業。
發現異常情況時,監護人員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現場。發生有限空間作業事故后,應當立即按照現場處置方案進行應急處置,組織科學施救。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監護人員應當予以制止。
作業過程中,工貿企業應當安排專人對作業區域持續進行通風和氣體濃度檢測。作業中斷的,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氣體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十六條 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風險、需要重點監督管理的有限空間,實行目錄管理。
監管目錄由應急管理部確定、調整并公布。
第十七條 負責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將檢查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負責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將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工貿企業納入重點檢查范圍,突出對監護人員配備和履職情況、作業審批、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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