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鄉燃氣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2021年2月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4號公布 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燃氣使用安全管理,提升燃氣使用安全能力和水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鄉燃氣使用安全的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使用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燃氣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制度,支持新技術、新設備的研究和推廣使用,開展智慧燃氣建設,提高全民的燃氣使用安全意識。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燃氣管理工作,監督燃氣經營企業開展入戶安全檢查、安全用氣宣傳、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和規范燃氣燃燒器具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移送涉嫌燃氣安全使用違法犯罪案件線索,依法處理盜用燃氣行為,依法對轄區內社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非居民用戶燃氣使用消防安全進行檢查,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對本行業、本領域燃氣使用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城鄉燃氣供氣安全負責,建立健全用戶服務制度,加強對城鄉燃氣使用安全的服務指導和技術保障。
第七條 城鄉燃氣用戶應當對燃氣使用安全負責,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履行安全使用義務,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用氣設備,主動配合燃氣經營企業進行燃氣設施的安裝、更新、維護和入戶安全檢查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居民用氣結構,逐步推進天然氣置換人工煤氣工作,有序淘汰居民用人工煤氣。
第九條 管道燃氣居民用戶應當安裝灶前燃氣自閉閥門、灶具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和帶有自動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灶具。
新居民用戶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安裝,既有居民用戶應當逐步改造安裝。
管道燃氣非居民用戶、瓶裝液化石油氣用戶的燃燒器具和用氣設備應當具有自動熄火保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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