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對象:
1.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單位,該公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對下屬部門和單位的安全生產層級管理不落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肇慶市鼎湖區“4·8”較大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負有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責任。原肇慶市安全監管局于2014年11月17日,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處以人民幣220000元整(貳拾貳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2.洪某,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管理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對肇慶市鼎湖區“4·8”較大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原肇慶市安全監管局于2014年11月17日,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處以人民幣271249元(貳拾柒萬壹仟貳佰肆拾玖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3.中鐵二院(成都)咨詢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監理單位,沒有嚴格落實安全監理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安全監理不到位責任。原肇慶市安全監管局于2014年11月14日,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處以人民幣220000元整(貳拾貳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4.葉某林,中鐵二院(成都)咨詢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管理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對肇慶市鼎湖區“4·8”較大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原肇慶市安全監管局于2014年11月17日,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處以人民幣65376元(陸萬伍仟叁佰柒拾陸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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