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蘭某炎,廣東博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履行主要負責人職責不到位,未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及時發現并消除烘烤工藝變更、烘箱電力裝置未作防爆設計、烘箱的電氣控制箱存在過載時保護元件不能及時動作和導線發熱、烘箱電源線絕緣層失效、生產車間內違規存放大量原材料和過期物料、消防安全、培訓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導致肇慶高新區“2·20”一般火災事故發生。肇慶市應急管理局于2020年9月11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作出處以人民幣135360.84元(壹拾叁萬伍仟叁佰陸拾元捌角肆分)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3:肇慶市鼎湖區“4·8”較大高處墜落事故
事故時間:2014年4月8日9時
事故情況:肇慶市鼎湖區永安鎮的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貴廣鐵路工程十二標段肇慶制梁場的一臺門式起重機發生傾覆,造成5人高處墜落,其中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270萬元。
直接原因:現場作業人員魏某林、岳某生、李某杰均不具備門式起重機拆卸作業資格,并且安全意識淡薄、思想麻痹,未嚴格按照拆卸方案、技術交底進行施工,在起重機支腿沒有安裝好纜風繩、起重機主梁沒有用汽車吊吊住的情況下,擅自并違反規程用氣割拆除起重機剛性支腿副支腿托梁與主梁法蘭盤的連接螺栓,改變了起重機原穩定性結構,在設備本身自重、人員作業振動等外力作用下,起重機整機失穩、向北傾覆。
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
1.李某善,中水十四局肇慶制梁場運架隊隊長兼當班現場指揮,沒有做好現場指揮、安全監督工作,沒有實時監視拆卸工人工作情況并及時發現拆卸工人違反規程切割螺栓,且在操作人員沒有停止施工的情況下中途離崗,違反了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李某山,中水十四局肇慶制梁場當班安全員,未履行好安全員職責,不熟悉拆卸方案,未對拆卸過程的進行有效的安全監督,且在操作人員沒有停止施工的情況下中途離崗,違反了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張某友,中水十四局肇慶制梁場副場長兼當班巡視員,未履行好崗位職責,不熟悉當班的工作任務和工人當時正進行的具體工作,沒有及時巡查發現工人違章操作行為并及時制止,違反了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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