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規范小煤礦技改擴能。指導推動小煤礦多的地區制定煤炭產業發展規劃,堅持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科學劃定開采范圍,實現機械化開采,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納入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方案擬整合技改擴能的小煤礦應停止生產,明確建設期限,抓緊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未完成技改不得投入生產。整合技改擴能煤礦應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項目核準、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批、環評等手續。不按批復設計施工、邊建設邊生產的,取消整合技改資格。
4.規范產能核定工作。新增產能必須實施產能置換,實現機械化開采。對實施機械化改造擴能的予以認可,對不合規的產能核定進行清理糾正,災害嚴重礦井的產能只減不增;支持優質產能釋放,對僅通過增加采煤工作面個數提升生產能力的不予認可,對存在采礦、用地、環保等方面違法違規問題的煤礦增加產能不予認可,防止違規核增產能、盲目擴大產能。適時修訂《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和核定標準》。
(三)持續開展“打非治違”行動。
1.將“打非治違”工作貫穿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全過程,同步推進實施。重點打擊整治以下突出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
(1)不符合國家或地方產業政策、未淘汰的落后產能;
(2)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責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符合規定、主要負責人履職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訓不到位、應急預案編制不完備的;
(3)超強度、超能力、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4)超層越界開采或違規開采保安煤柱,以假圖紙、假密閉等隱瞞作業地點的;
(5)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設備、工藝的;
(6)安全監控系統功能不完善、運行不正常;井下違規放炮、動火,瓦斯超限作業的;
(7)火區、高冒區、采空區等隱患排查治理和密閉管理不到位的;
(8)采深超千米災害嚴重礦井未落實限產、減人、緩采、禁采、退出等措施,入井人員多且未采取“一優三減”措施的;
(9)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自然發火和水害嚴重礦井綜合治理措施不落實的;
(10)已公示列入當年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方案應淘汰退出,仍以“過渡期”“回撤期”名義違規生產的;
(11)停產停工礦井違規復工復產,技改礦井不按設計方案和批準工期施工的;
(12)采掘工程違規承包、以包代管的;
(13)其他方面。
綜合運用處理處罰、通報、約談、問責、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行刑銜接等措施,依法進行懲處。建立跨部門聯動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對發現的非本部門職責范圍處置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移交有管理權限的部門依法查處;涉及多個部門的,要及時協商處理,嚴防互相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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