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條 客運企業配備乘務員的應當建立乘務員安全操作規程。操作規程的內容應當包括:乘務員值乘工作規范,值乘途中安全檢查要求,車輛行駛中相關信息報送等。
開展定制客運的企業還應當制定定制客運服務操作規程。操作規程內容應當包括:定制客運服務流程、安檢等。
第六十三條 客運企業應當根據安全運營實際需求,制定其他相關安全運營操作規程。
第六節 其他安全生產制度
第六十四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基礎檔案制度,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資料的歸檔、查閱。
第六十五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客運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對于在旅客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客運駕駛員和乘務員應當及時向事發地的公安部門及所屬客運企業報告,并迅速按本企業應急處置程序規定進行現場處置。客運企業應當按規定的時間、程序、內容向事故發生地和企業所屬地縣級以上的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并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客運企業應當定期統計和分析生產安全事故,總結事故特點和原因,提出針對性的事故預防措施。
第六十六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客運企業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客運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相關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事故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六十七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制度。健全應急救援組織體系,制定完善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救援人員、應急物資及裝備,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第六十八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宣傳和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知識,強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操作技能,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能力。
客運企業應當配備和完善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的設施和設備,定期更新宣傳、教育的內容。安全宣傳、教育與培訓應當予以記錄并建檔保存,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36個月。
第六十九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社會監督機制。
客運企業應當在車內明顯位置清晰地標示客運車輛車牌號碼、核定載客人數和投訴舉報電話,從事班車客運的客車還應當在車內明顯位置標示客運車輛行駛區間和線路、經批準或經備案的停靠站點,方便旅客監督。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