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及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確認。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有關資料應當由負責牽頭事故調查的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歸檔保存。歸檔保存的材料包括事故調查報告、技術報告、管理報告、救援報告、技術鑒定報告和檢測檢驗報告、直接經濟損失報告、物證和證人證言、相關圖紙資料、視聽、監測監控資料、責任處理處置意見、審核意見、結案通知等。
第六章 事故處理和整改措施評估
第二十九條 煤礦重大事故調查報告經征求省級人民政府意見后,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審核同意后,按程序結案。較大及以下等級煤礦事故調查報告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按程序結案。
重大及以下等級非煤礦山事故調查報告,由負責事故調查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程序結案。
對國務院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者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掛牌督辦的典型事故,事故調查報告初稿形成后,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應當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匯報,并根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的意見和建議,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調查報告進行修改完善,并正式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者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經審核同意后,按程序結案。
事故提級調查的,由組織提級調查的單位按程序結案。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經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15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下,結案時間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第三十一條 事故結案通知應當印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單位,抄送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落實事故調查報告中關于事故責任有關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意見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接到事故調查報告和結案通知3個月內,將落實情況書面報(抄)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制定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方案,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應當在事故結案1年內,組織開展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評估工作組原則上由參加事故調查的部門組成,可以邀請監察機關參加。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