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月的非煤礦山在復產復工前必須組織復產復工檢查驗收,經確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向相應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提交復產復工報告。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對復產復工礦山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和弄虛作假的,依法嚴肅查處。
七、推進礦山安全轉型升級
(二十二)強化淘汰關閉。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將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礦產資源開采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提出延期換證申請,經限期整改仍不申請辦理延期換證手續的;相鄰非煤礦山之間最小距離不滿足安全要求且拒不實施整合的;存在持勘查許可證采礦、以采代建、以采代探(掘)等違法行為且拒不整改的;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逾期未完善“三同時”相關手續的;與煤共(伴)生金屬非金屬礦山不具備煤礦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的;使用國家或者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和裝備,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整改的;以及《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明確的4種情形的非煤礦山企業,作為重點關閉對象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要引導長期停產停工、恢復無望的非煤礦山加快退出。
(二十三)強化整合重組。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扶優汰劣、分類處置”的原則,推動對同一個礦體分屬2個及以上不同采礦權人的、相鄰采礦權最小距離不滿足安全要求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實施整合重組,實現礦權、規劃、主體、系統、管理“五統一”,嚴防假整合。鼓勵具有管理和技術優勢的大型非煤礦山兼并重組中小型非煤礦山。鼓勵有能力的礦山科研技術單位為中小型非煤礦山提供全方位技術服務。
(二十四)加快升級改造。非煤礦山企業要積極落實《金屬非金屬礦山新型適用安全技術及裝備推廣目錄(第一批)》(安監總管一〔2015〕12號),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科技保障能力。中小型非煤礦山要加快推進鑿巖、撬毛、支護、鏟裝、運輸等機械化改造,大型非煤礦山要加快推進自動化、智能化改造和井下重點崗位機器人替代。非煤礦山中央企業和國有重點企業要率先開展智能化建設。
八、強化安全監管監察
(二十五)落實地方監管責任。實行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和尾礦庫地方人民政府領導安全生產包保責任制,逐礦逐庫明確包保責任人,制定包保責任清單,落實包保措施。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現場檢查考核,推動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實現動態達標;加強分類分級監管,對即將關閉退出礦、停產礦、停建礦、技改礦、整合礦、基建礦、生產礦等所有類型礦山逐一明確日常安全監管主體。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本部門官方網站或者當地主流媒體公布日常監管企業名單。中央企業所屬非煤礦山應當由市級及以上部門負責監管。原則上尾礦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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