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
(七)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八)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考核合格;
(十)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下列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度;
(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四)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分級管控制度;
(六)安全生產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八)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有限空間作業、地下挖掘作業、懸吊作業、臨近高壓線作業等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九)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