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開展公鐵水并行交匯地段安全專項治理。一是防護設施不良整治。重點整治公鐵并行交匯地段防護樁(墩、墻)、公跨鐵立交橋防拋網和橋梁防撞設施、限高防護架、安全警示標志等安全防護設施沒有按照規定設置安裝,或安全防護設施的防護等級標準過低,不能滿足安全防護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維護管理不到位,導致缺失、破損、松脫墜落的。整治公跨鐵橋梁上路燈桿、交通監控等支撐裝置設置位置隱患,防止撞擊后墜落鐵路線路可能造成的二次事故。二是機動車違法駕駛整治。機動車在公鐵并行交匯地段超速、超載行駛,刮撞、損壞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交通標志、標線缺失、不準等。三是公跨鐵立交橋移交不到位整治。整治公跨鐵立交橋未組織固定資產移交,導致維護管理責任不明確、不落實的。四是船舶碰撞橋梁隱患治理??缭胶降拦?、鐵路、市政等橋梁水中橋墩未按規定設置防撞設施或防撞標準偏低,橋梁和橋區水域有關助航設施、警示標志設置不到位、維護不到位的。
4.開展郵政寄遞安全綜合治理。健全行業安全監管體制機制,落實中央和地方安全監管共同事權,推動安全監管支撐機構建設實現省級全覆蓋、市級穩步健全。完善寄遞渠道安全聯合監管機制,加強部門合作和資源共享,完善部門間違法線索通報、案件移送與協查機制,推動形成齊抓共管工作合力。充分發揮寄遞渠道平安建設(綜治工作)考評“指揮棒”作用,壓實部門監管和屬地管理責任。督促郵政企業做好風險點和危險源排查管控工作,規范寄遞協議服務安全管理,重點加強郵件快件處理場所、營業網點火災、車輛安全、作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5.開展水上涉客運輸安全治理。強化瓊州海峽、渤海灣、臺灣海峽、長江干線客(滾)運輸、島際涉客運輸和封閉水域涉客運輸安全監管,嚴禁旅游、滾裝、渡運等水上涉客運輸企業及船舶超經營范圍經營,嚴禁客船超碼頭靠泊能力停靠。嚴格執行客船惡劣天氣條件下禁限航規定,嚴格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管理、船員培訓和船舶維修保養。
6.開展載運危險化學品船舶安全治理。研究危險化學品貨主高質量選船機制建設,加快推進長江干線船舶洗艙站建設。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公司日常監管和年度審核,強化體系運行監督管理。嚴格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申報管理,嚴厲查處瞞報、謊報等違法行為。嚴禁單殼化學品船和600載重噸以上的單殼油船進入“兩橫一縱兩網十八線”水域航行。
7.開展航運樞紐大壩除險加固專項治理。組織航運樞紐大壩運行單位2020年6月底前按規定開展安全鑒定,根據安全鑒定情況分類予以整治,開展除險加固工作。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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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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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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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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