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強化對“關鍵少數”問責追責。緊盯煤礦決策層、管理層、技術層,聚焦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尤其是董事長、總經理、礦長、實際控制人、總工程師等“關鍵少數”的法定職責,將其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作為檢查的重點內容。建立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全過程追溯制度,對發現的隱患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追根溯源,由事見人開展責任倒查,逐條查明相關人員責任,依法對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和問責追責。
4.強化監管監察信息化建設。不斷完善和拓展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系統功能,確保全部執法活動納入系統進行統一管理;開發建設統一的煤礦安全監管執法系統,實現監管監察執法信息網上錄入、執法程序網上流轉、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執法數據網上統計和分析,做到監管監察執法信息互聯互通。推進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核準、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等信息系統使用。持續做好煤礦安全基礎數據平臺的維護管理,督促企業及時更新相關數據信息。建立健全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進行監管監察的制度。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對監管監察執法工作進行深度分析研判,及時發現解決執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用好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工業視頻等聯網系統,推進遠程非現場檢查,提升執法精準化、智能化水平。地方政府要為監管監察執法信息化建設提供人財物保障。
五、非煤礦山安全整治。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法規標準體系。
1.加快制修訂相關法規規章。適應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體制改革需要,加快推動修訂礦山安全法,重點修訂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等部門規章。推動非煤礦山集中的省份及設區的市出臺地方性法規規章,重點解決安全生產區域性突出矛盾和問題。
2.加快制修訂安全生產標準。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則,制修訂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尾礦庫安全規程等安全生產標準。推動出臺煤系礦山、型材礦山開采等方面地方標準。健全完善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相關標準研究制定和宣貫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第三方技術支撐作用,構建完善政府引導、市場驅動、社會參與、協同推進的標準化工作格局。
3.加快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重點制定完善非煤礦山分級分類監管、安全生產承諾、誠信體系建設、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培訓等制度規范,推進重點企業通過自身培養和市場化機制等方式,全部建立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團隊,提高安全生產管理專業化水平。加快完善和落實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強化風險評估和事故預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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