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以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一)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度;
?。ǘ┌踩a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ㄈ┌踩a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四)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六)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分級管控制度;
?。ㄆ撸┌踩a現場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
?。ò耍┥a經營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
?。ň牛┍啤⒌跹b、動火、臨時用電、有限空間作業、地下挖掘作業、懸吊作業、臨近高壓線作業等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十)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ㄊ唬┌踩O施設備管理制度;
(十二)外包隊伍和外包工程等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
?。ㄊ﹦趧臃雷o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十四)應急管理和值班值守制度;
(十五)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十六)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
?。ㄊ撸┢渌U习踩a的制度和規程。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六條制定履行安全生產責任職責清單。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并公示,每年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己私Y果應當作為從業人員職級調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
國有及國有控股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結果,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納入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管理,并與獎懲措施掛鉤。
第十二條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清單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等情況及時組織修訂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四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和其他負責人輪流現場帶班,填寫現場帶班記錄。帶班記錄應當包括帶班時間、地點、發現的隱患和問題、處理結果或者建議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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