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評估工作組按程序向組織開展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的地方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交評估報告。
第十條 ?組織評估工作的地方政府應當依據評估報告,向有關地區和部門反饋評估情況,并將評估報告報送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評估工作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評估報告要抄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特別重大事故的評估報告,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報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并向相關省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反饋。
第十一條 組織評估工作的地方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發現問題的處理:
(一)發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實、落實不到位或存在其他問題的,應當向相關地方政府和部門交辦整改工作任務并持續跟蹤、督促整改;
(二)對重大問題懸而不決、重大風險隱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移交地方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嚴肅追責問責;
????(三)發現對有關公職人員處理意見不落實以及追究刑事責任工作明顯滯后的,向地方黨委和相應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通報情況,商請督促落實。
第十二條 評估報告應當通過媒體或以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及時向社會全文公開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各省級安全生產委員會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省級以上事故調查牽頭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細化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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